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