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结束时对地名标志不及时恢复原状的,民政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移动或拆除单位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