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更名、销名或者不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