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地名服务工作:(一)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地名数据库,定期组织地名普查、补查,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保证地名资料准确、完整;(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公共服务;(四)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实现地名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