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地名服务工作: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

(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地名数据库,定期组织地名普查、补查,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保证地名资料准确、完整;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公共服务;

(四)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