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保护等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