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名称,由所属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社区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属市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拟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构筑物、建筑物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前向民政部门申请命名,并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在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报批单位在申报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当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