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发生生产事故需要局部停产或者临时减产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或者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