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红线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管网接驳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