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三)放养畜禽;(四)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通行;(五)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六)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