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放养畜禽;

(四)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通行;

(五)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六)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