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禁渔期内垂钓;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五)进行投饵、施肥养殖;

(六)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八)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