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三)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四)开矿、取土、采石、采砂;(五)围水造田、筑土拦坝;(六)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七)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水生动物;(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九)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