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