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开封古城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