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在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开封古城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