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合理利用开封古城资源,从事下列有利于开封古城保护的活动:

(一)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影视作品、发展宋都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发展以商、学、研、养、闲为特色的旅游新业态;

(三)组织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和旅游节市;

(四)制作和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文化创意产品;

(五)发展传统与现代娱乐业;

(六)研发、收藏、展示、交易民间工艺品;

(七)经营主题酒店、民俗客栈、特色餐饮;

(八)其他有利于开封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