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街巷道路两侧设置的门头牌匾、商业橱窗、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与开封古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开封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应当予以改造。

在临街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外机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应当隐蔽安装或者进行必要的装饰,不得破坏开封古城风貌。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