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开封古城保护范围内街巷道路两侧设置的门头牌匾、商业橱窗、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与开封古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开封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应当予以改造。在临街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外机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应当隐蔽安装或者进行必要的装饰,不得破坏开封古城风貌。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