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和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并整合利用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等资源,因地制宜统筹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盘活闲置房产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社区周边闲置的医院、学校(幼儿园)、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其他可利用的房屋依法改造后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等其他社区服务设施统筹设置、毗邻建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