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以及规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标准等要求,并根据本地养老服务需求规划其他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