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照护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