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