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并逐年加大全民健身活动的资金投入。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开展健身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赞助或者捐赠资金,用来发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