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在健身周内,市、县(市)区应当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并结合本地实际举办相关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