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将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