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