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