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