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接收的公共健身设施的更新、维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