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健身设施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也可以依法享受留名、命名等其他相关优惠待遇。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健身设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相关单位办理移交。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