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学校健身设施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具体开放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单位建设的非公共健身设施向驻地居民开放,实现健身设施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