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类健身设施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维修和保养、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根据设施规模制定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障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公众安全。

公共健身设施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体育规则,其场地、体育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