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健身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住区和乡村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