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共健身设施,每个县(市)区至少应当建有四百米标准跑道体育场、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游泳池和健身房各一处。

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建有能够基本满足健身需求的公益性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