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Chapter 3 健身设施Article 21In force公共健身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住区和乡村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