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会同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将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纳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健身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