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和全民健身活动的需求确定公共健身设施的数量、规模、种类、布局,其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兼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