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从事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不得超越证书核定的项目范围。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聘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健身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