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进行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损坏健身设施,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