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体育健身计划,为开展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的前提下,应当组织工前操或者工间操等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也可以利用节假日开展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