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健身点,加强健身活动骨干队伍建设,并根据各自特点,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或者基层体育组织应当按照业余、自愿、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组织、协调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