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展示所售车辆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购车发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