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