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协调和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和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