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妥善保管车辆且不得使用,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