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引导违法行为人采取协助交通警察劝导交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学习、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等方式,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