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车辆所有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按期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