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即时配送活动的经营者拒不配合约谈或者不按照要求实施整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