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投放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经营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投放车辆予以扣留,按照违法投放数量每辆处三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