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采取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措施予以清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