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租赁电动自行车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