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根据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予以认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